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2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203號聲請人 廖樹杰 訴訟代理人 趙鴻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6月1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度司催字第614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1年5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純┌────────────────────────────────────────────────┐│附表:101年度除字第203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福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8-ND-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