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嘉簡附民字第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嘉簡附民字第43號原告 陳信宏 被告 陳弘齊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嘉簡字第1788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道周
法官陳嘉臨法官張志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張子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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