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6月14日
裁判案由:分配表異議之訴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339號上訴人即原告新生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清祥
40號1樓被上訴人即被告 陳美莉
吳罔市 以上當事人間因101年度訴字第339號分配表異議之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1年5月1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425,89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6,945元,上訴人僅繳納新台幣1,500元,尚有餘額新台幣5,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4日
書記官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