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49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聲請人未依規定登載者,視為撤回本件公示催告之聲請。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民事庭法官孫于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8日
書記官王宣云┌─────────────────────────────────────────────────────┐│股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4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備考│││││││││├──┼───────────────┼──────────────┼────┼───┼──────┼───┤│001│松柏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松股字第940號│股票│1│1(面額新臺幣││││││││貳萬元)││└──┴───────────────┴──────────────┴────┴───┴──────┴───┘※※附記:
一、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請先校對無誤後,將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並於刊登新聞紙滿6個月之翌日起算3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