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3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1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31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政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10
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驗餘淨重零點零肆伍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政瑋於民國100年7月29日上午
8時20分許,在嘉義縣朴子市永和里4鄰應菜埔37-24號住處,為嘉義縣警察局朴子分局員警查獲,被告涉犯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聲請書誤載為安非他命)案件,業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處分書在卷足稽。惟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小包(毛重0.3公克),屬違禁物,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紙附卷可稽,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該次犯行業據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0年9月5日以100年度毒偵字第115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處分書在卷可稽。而被告施用毒品犯行為警查獲時,經警扣得之毒品1包(驗餘淨重0.045公克),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誤,有卷附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足憑,而屬違禁物,是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並銷燬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秋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12月1日
書記官劉英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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