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4年重訴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重訴字第73號原告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惠 代理人 鄭聖傑 被告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佳錄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00,939,377,應繳裁判費新台幣1,669,238,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68,238。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民事庭法官徐世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12月2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