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39號聲請人 嚴永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4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程序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
5年12月16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18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6年4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3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3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1││潭分行│││三││├─┼─────┼─────────┼───────┼────────┼────────┼──┤│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4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2││潭分行│││四││├─┼─────┼─────────┼───────┼────────┼────────┼──┤│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5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3││潭分行│││五││├─┼─────┼─────────┼───────┼────────┼────────┼──┤│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6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4││潭分行│││六││├─┼─────┼─────────┼───────┼────────┼────────┼──┤│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7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5││潭分行│││七││├─┼─────┼─────────┼───────┼────────┼────────┼──┤│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8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6││潭分行│││八││├─┼─────┼─────────┼───────┼────────┼────────┼──┤│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9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三│││7││潭分行│││九││├─┼─────┼─────────┼───────┼────────┼────────┼──┤│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10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四│││8││潭分行│││0││├─┼─────┼─────────┼───────┼────────┼────────┼──┤│00│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11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四│││9││潭分行│││一││├─┼─────┼─────────┼───────┼────────┼────────┼──┤│01│嚴永成│台灣中小企業銀行龍│105年12月15日│10,000元│AD一五二七六四│││0││潭分行│││二││└─┴─────┴─────────┴───────┴────────┴────────┴──┘中華民國106年4月27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