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50號原告 林畹蜻 被告 杜伊芳
修伯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吳靜華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35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第1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因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135號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上開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16日諭知無罪之判決,有判決書附卷可佐。茲因原告聲請移送本院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
3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依上揭法條第3項規定,該移送之案件,仍應繳納訴訟費用,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6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張永輝法官郭俊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01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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