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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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聲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70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禾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為其聲請定應執行之刑(110年度執聲字第4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禾融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黃禾融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按二裁判以上之數罪,縱其中一部分已執行完畢,如該數罪尚未全部執行完畢,因與刑法第54條及司法院院字第1304號解釋所謂僅餘一罪之情形有別,自仍應依第53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而定應執行之刑,應由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檢察官聲請該法院依上開規定裁定之,不能因犯罪之一部分所科之刑業經執行完畢,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不合法,予以駁回。至已執行部分,自不能重複執行,應由檢察官於指揮執行時扣除之,此與定應執行刑之裁定無涉(最高法院81年度台抗字第464號、86年度台抗字第472號裁定可資參照)。
四、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須受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之拘束,而非概無法律性之拘束。法院依據法律具體規定,應在其範圍內為適當裁判者,為外部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所適用法律之目的,及受法律秩序之理念所指導者,此即所謂自由裁量之內部性界限。關於定應執行之刑,既屬自由裁量之範圍,其應受此項內部性界限之拘束,乃屬當然(最高法院99年度台非字第6號判決參照)。
五、經查:㈠受刑人黃禾融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分別確定在案,有刑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另爰依前揭說明,本院亦不能因如附表1及2所示之罪刑業
已執行完畢,遽以認定檢察官之聲請不合法,而予以駁回。故檢察官向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即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該聲請誠屬正當,應予准許。
㈢再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即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並在上
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範圍內,定其應執行之刑。則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3罪,應合併定其應執行刑為如主文所示。
六、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蔡政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佑聖中華民國110年3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折算1日。│折算1日。│├────────┼──────────┼──────────┼──────────┤│犯罪時間│106年4月17日│107年12月22日│108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年度案號│8年度撤緩毒偵字第333│8年度偵字第7701號│8年度毒偵字第6331號│││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0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2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2月25日│109年6月16日│109年12月17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06號│109年度簡上字第48號│108年度簡上字第527號││├────┼──────────┼──────────┼──────────┤│判決│判決│108年12月25日│109年6月16日│109年12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109年度執字第3973號│109年度執字第11075號││││(已執畢)│(已執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