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60號原告 羅永財
羅勝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世才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元 間請求塗銷土地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334、335、336、337、338、926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第一類謄本(全部)。
二、被告蘇元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慧萍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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