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地役權存在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2號原告 蔣清琳
廖麗琴 廖勇吉 廖凱鋒 廖品祺 廖香斐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芳 如間確認地役權存在等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秋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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