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56號原告 張佳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協 等3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5,680元(計算式:47,180+68,500=115,68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二、被告陳俊協、 鄭國明 及 張鳳鶯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