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845號原告 鍾育緹 上列原告與被告 鍾文湧 等15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被告鍾文湧、 鍾智元 、 鍾彩金 、 鍾彩鳳 、 鍾智正 、 陳鍾 長妹、 鍾送妹 、 魏鍾秋蘭 、 鍾秀枝 、 鍾月枝 、 鍾采珍 、 鍾孟昕 、 鍾侑松 、 鍾瑀涵 及 鍾育城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
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怡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