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3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李明昌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執聲付甲220),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明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李明昌前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8月4日核准假釋,而刑期終了期日為民國108年1月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楊清益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6年8月8日
書記官陳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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