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中簡字第8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9年度中簡字第89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周智均
陳慶錡饒家銘上列被告因賭博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年度偵字第23137號、109年度偵字第721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一、周智均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叁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二、陳慶錡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伍萬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三、饒家銘共同犯圖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其犯罪事實除「並扣得麻將1副、搬風1顆、牌尺4支、賭金周轉金1000元、租賃契約1本、叩客用之iPhone手機2支、撲克牌籌碼28張、監視器5支。」,應更正為「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及與被告3人本案犯行無直接關連之租賃契約書1本。」;其證據除「被告周智均、陳慶錡、饒家銘於本院訊問時認罪之自白」,應予補充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查被告陳慶錡曾因妨害名譽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再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嗣於106年10月17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其受前開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雖為累犯,惟參照大法官會議解釋第775號解釋文內容,該前案係妨害名譽犯罪,與本案係圖利聚眾賭博犯罪之罪質並不相同,而卷內並無確切事證,足認被告陳慶錡有何特別之重大惡性等教化上之特殊原因,依上述解釋意旨,自無再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未扣案犯罪所得沒收部分:按二人以上共同犯罪,關於犯罪所得之沒收、追繳或追徵,應就各人所分得者為之。又所謂各人「所分得」,係指各人「對犯罪所得有事實上之處分權限」,法院應視具體個案之實際情形而為認定;倘若共同正犯各成員內部間,對於不法利得分配明確時,固應依各人實際分配所得沒收。至於,上揭共同正犯各成員有無犯罪所得、所得數額,係關於沒收、追繳或追徵標的犯罪所得範圍之認定,固非屬犯罪事實有無之認定,並不適用「嚴格證明法則」,無須證明至毫無合理懷疑之確信程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依自由證明程序釋明其合理之依據以認定之(最高法院104年8月11日104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最高法院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判決意旨參照)。查被告周智均於警詢中固供稱:其經營賭博獲利約新臺幣(下同)18萬元(偵23137號卷第23頁),然其於本院訊問時則供稱:賭博獲利的18萬元,已經還錢5萬元給陳慶錡等語,並經被告陳慶錡於本院訊問時當庭確認無誤,另被告饒家銘於偵查中供稱:其都沒有拿到分紅就為警查獲等語(偵7213號卷第33頁)。可見被告周智均係獲有犯罪所得13萬元,被告陳慶錡獲有犯罪所得5萬元,被告饒家銘並無獲有犯罪所得,則被告周智均、陳慶錡上開犯罪所得各為13萬元、5萬元,既均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分別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68條、第55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2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郭靜文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丁智慧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9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及數量(新臺幣)│沒收依據│├──┼────────────┼─────────────┤│1│麻將1副│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聲請意││││旨誤認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2│搬風1顆│同上│├──┼────────────┼─────────────┤│3│牌尺4支│同上│├──┼────────────┼─────────────┤│4│監視器5支│同上│├──┼────────────┼─────────────┤│5│撲克牌籌碼28張│同上│├──┼────────────┼─────────────┤│6│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螢幕│同上│││破裂,無SIM卡)││├──┼────────────┼─────────────┤│7│蘋果廠牌行動電話1支(無SI│同上│││M卡)││├──┼────────────┼─────────────┤│8│抽頭金(聲請意旨誤認為周│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聲│││轉金)新臺幣1000元│請意旨誤為刑法第266條第2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