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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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8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減為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刑,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示之時間,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二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其餘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十一條、第十二條,修正前刑法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昌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書記官陳文俊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罪名│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證券│侵佔自己持有他人之物│├───────┼─────────────┼─────────────┤│宣告刑│有期徒刑三年二月│有期徒刑四月│├───────┼─────────────┼─────────────┤│所犯法條│刑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一項│││││├───────┼─────────────┼─────────────┤│犯罪日期│九十四年一月底│九十四年八月十日│││││├───┬───┼─────────────┼─────────────┤│最│法院│本院│本院││後├───┼─────────────┼─────────────┤│事│案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三號││實├───┼─────────────┼─────────────┤│審│確定│九十六年三月六日│九十六年三月六日│││日期│││├───┴───┼─────────────┼─────────────┤│合於中華民國九│第三條第十五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不應減刑│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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