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9年度鳳補字第2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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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鳳補字第27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沈俐薇
原告因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龔詩展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既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則依民事訴訟法
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676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
71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
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7 日
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林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