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簡字第75號
原 告 王莉莎
訴訟代理人 吳佳融 律師
被 告 黃詠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十月二十二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由
一、本庭前以本院108年度易字第773號侵入住居事件之法律關
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事件裁判之先決問題,於該刑事事
件終結前,有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而於民國108
年10月22日裁定命於上開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業經本院於108年12月17日以108年度易
字第773號刑事判決後,上訴人即本件被告提起上訴,業於
109年4月30日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以109年度上易字
第67號駁回上訴確定,有網路版刑事判決在卷足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特此裁
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潮州簡易庭法官李育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書記官劉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