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9年度中小字第119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9年度中小字第1197號
原   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蔡馥琳
被   告  郭培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
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柒仟貳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
仟壹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九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陳盈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5月8日
書記官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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