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33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寶揚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丙○○
人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