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2433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4330號
原   告 震旦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寶揚財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戊○○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三時二十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 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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