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8年度南小字第126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8年度南小字第1266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小字第1266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上午09時40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二十八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侯明正
  書記官 程欣怡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貳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八年八
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程欣怡
法 官侯明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
實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程欣怡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