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23645號
原 告 蘇美蓉
訴訟代理人 林鳳秋 律師
複代理人 齊健翔
複代理人 曾酩文 律師
被 告 曾潔慧
訴訟代理人 劉基誠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下午
二時五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書記官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