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交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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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交聲再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交聲再字第4號
再審聲請人甲○○年籍不即受判決人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對於本院92年度交上訴字第73號,第二審確定判決,聲請再審,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繕本及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刑事訴訟法第429條明文規定。
二、再審聲請人對於原確定判決聲請再審,未提出原判決的繕本及證據。
三、聲請程序違背法律規定,應予駁回。依刑事訴訟法第43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2月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陳玉雲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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