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43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進元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進元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進元科技有限公司最新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
二、相對人進元科技有限公司企業有限公司己解散,請提出己向管轄法院民事庭陳報之清算備查資料及清算人之姓名。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沈淑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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