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4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5433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債務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佰陸拾貳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甲○○○邀同債務人乙○○為一般保證人於民國96年1月5日向聲請人訂借購屋貸款乙筆,額度為662萬元正,並簽訂同額借據乙份交聲請人收執。詎債務人並未依約履償,尚結欠如請求事項所述之本金、利息暨違約金,以上借款屢經聲請人催討,仍未獲置理;如對主債務人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乙○○給付之。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8年5月25日
書記官呂美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