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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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訴字第1894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乙○○被告丙○○
丁○○○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8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捌拾貳萬伍仟零陸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陸拾壹萬元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九十年度甲類第一期債票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丙○○、丁○○○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丙○○於民國88年3月22日邀同被告丁○○○為連帶保證人向原告借款新臺幣(下同)2,520,000元,借款期限自88年5月11日起至108年5月11日止,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其中2,000,000元部分之借款利息依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儲蓄存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1%機動計算(視為到期時利率為2.12%),另520,000元部分之借款利息,自88年5月11日起至90年5月11日止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25%機動計算,自90年5月12日起108年5月11日止則依原告基本放款利率加碼週年利率0.65%機動計算(視為到期時利率為8.16%),如遲延繳付本息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除仍按上開約定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約定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丙○○就上開借款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即未按期給付本息,依約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目前尚積欠本金1,825,06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未為清償,而被告丁○○○既為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判令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並願提供現金或同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90年度甲類第
1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三、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4條、第478條、第23
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保證債務之所謂連帶,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此就民法第272條第1項規定連帶債務之文義參照觀之甚明」,最高法院45年臺上字第1426號著有判例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者貸款契約、增補契約書、貸款本息攤還表、定期儲金1年期機動利率歷史利率表、基本放款利率歷次變動明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均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利息、違約金,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五、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六、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85條第2項,第390條第2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宏欽
法官古振暉法官郭宜芳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
書記官洪育祺附表┌─┬─────┬─────┬─────┬─────┬─────┬─────────────┐│編│未償本金│貸款金額│借款期間│利息起算日│利率│違約金││號│(新臺幣)│(新臺幣)│││││├─┼─────┼─────┼─────┼─────┼─────┼─────────────┤│1│1,410,286│2,000,000│自88年5月│自95年2月│週年利率│自95年3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元│元│11日起至10│11日起至清│2.12%│,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8年5月11│償日止││左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日止│││,按左開利率20%計算。│├─┼─────┼─────┼─────┼─────┼─────┼─────────────┤│2│414,777元│520,000元│同上│自95年5月│週年利率│自95年6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11日起至清│8.16%│,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償日止││左開利率10%、超6個月者,││││││││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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