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基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基簡字第5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基簡字第545號原告 賴皇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佳宏 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佳宏發支付命令,惟被告蔡佳宏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93,600元,應繳裁判費
新臺幣54,4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53,960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王鵬勝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