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新簡字第295號
上 訴 人 陳映竹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碧惠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本庭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蘇豐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