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О四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具保人因被告犯偽造貨幣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犯偽造貨幣案件,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伍萬元,由具保人乙○○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聲請人以該被告逃匿,聲請將具保人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等語,經核聲請人所檢附之該署九十三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三號卷證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楊力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夜明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