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475號民事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475號

原告 呂淑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唐麗玲 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告陳報訴訟標的金額,後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4年1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官佳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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