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1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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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140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林松翰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3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林松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自白犯罪,本院合議庭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爰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佳齡
法 官 周霙蘭
法 官 鄭虹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冠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