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簡字第950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簡字第950號
原   告  吳柏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宸 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雖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
為48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不足4,2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
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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