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637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637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劉前生 (即 袁華之
  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
  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ꆼ拾陸萬柒仟貳佰伍拾
  肆元,應繳裁判費ꆼ仟玖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ꆼ仟肆佰柒拾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另將繕本及證物影本寄送他造並副知本
  院。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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