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3年度北簡字第113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11354號
原   告  顏賢女
訴訟代理人 胡鳴家
       張大成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顏毓慧 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ꆼ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00元,應繳裁判
  費2,6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2,150元。
 ꆼ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羅富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10048臺北市○○○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英芬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