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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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司拍字第1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拍字第179號聲請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上旗 代理人 陳宏銘 相對人 陳永益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陳永益於民國96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02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為自96年5月16日起至131年5月16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85萬元,借款期間為自96年5月24日起至116年5月24日止,前3年按期付息不還本金,後17年共分204期,每期攤還部分本金及按借款餘額計算之利息,並有遲延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惟相對人應於107年3月24日依期繳納本息,詎遲至107年5月13日始為繳納;而依借據第六條之約定,若有一期未依前項償還辦法如期給付本金或利息而視為全部到期者,借款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及分期攤還之權利,應立即一次清償全部債務。是截至107年5月13日止,相對人尚欠本金500,14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及約定書、繳息明細查詢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陳永益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7年9月28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7年度司拍字第179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萬巒鄉│佳和││564││0│1│25.17│全部│重測前:佳│││││││││││││佐段370-3│││││││││││││地號。│└──┴───┴────┴──┴──┴───┴─┴──┴──┴────┴───┴─────┘┌──────────────────────────────────────────────────────────┐│附表(建物)︰107年度司拍字第179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67│佳和路5之3號○○○鄉○○段56│加強磚造、│一層69.53、二層70.98,││全部│重測前:佳佐段12│││││4地號│二層樓房│總面積140.51│││0建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