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度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國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國字第6號原告 盧玉鳳 訴訟代理人 林佳陞 被告經濟部水利署第五河川局法定代理人 洪丕振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12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梁淑美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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