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70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704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臨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雅筠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受讓債權時之本金?又本件請求金額,是否將利息、費用等併入?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依相對人人數再加三份提出補正狀繕本。中華民國100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