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自字第1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背信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自字第13號反訴人即自訴被告 楊根淵 反訴被告即自訴人 林保豐 上列反訴人因反訴被告背信案件,經提起反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反訴不受理。
理由
一、反訴意旨略如反訴狀(附件)所載。
二、按反訴,準用自訴之規定;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是反訴應委任律師提起,此乃法定必備之程式。
三、經查,反訴人楊根淵對反訴被告林保豐提起本件反訴,並未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是本件反訴之法律上必備程式顯有欠缺,本院乃於民國100年11月21日裁定命反訴人於5日內補正,並諭知逾期未補正,即依法為不受理之判決,而前開裁定並已於100年11月23日由反訴人收受,有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反訴人應於100年11月28日前即應向本院陳報反訴代理人,詎反訴人迄今(100年12月6日)仍未依法補正選任律師為反訴代理人,揆諸首揭說明,本件反訴其起訴之程式顯有未備,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39條、第329條第2項、第343條、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美盈
法官楊數盈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田宜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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