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易字第3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易字第34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明正選任辯護人黃東壁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恐嚇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10
0年度易字第3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核其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上訴人於100年10月26日收受本件判決正本之送達,其上訴期間加計4日在途期間,應於10
0年11月10日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宗翰
法官黃姿育法官薛侑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9日
書記官邱郁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