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聲再字第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聲再字第43號抗告人 邱德修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事件,對於民國100年11月14日本院所為之100年度聲再字第4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抗告人前於民國100年11月2日對本院就上開事件於100年10月20日所為之裁定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0年11月14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依上開規定,不得再為抗告,故抗告人之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薛中興
法官洪純莉法官林伊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8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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