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3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316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被告曜正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丙○○丁○○
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固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惟本件屬財產權之訴訟且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故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叁仟元,尚欠新臺幣壹萬肆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游子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