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5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505號原告甲○○
14號5應送達處所乙○○
14號5應送達處所被告雲林縣元長鄉農會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1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8年11月3日
書記官于耀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