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30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3079號原告 邱帝皓 被告 林輝耀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於臺中市○○區○○路○○○○號4樓,有被告身份證影本、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各1份在卷可稽,原告起訴狀雖另提出被告與訴外人 簡美姬 合約書1紙,其上有本院為訟爭管轄法院之約定,惟此僅係被告與訴外人簡美姬間之約定,無從遽論本件原告、被告間亦有合意本院為管轄法院之約定,此外,原告並未釋明本院有何其他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自應由被告之住所地法院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湯千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李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