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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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號聲請人 杜希 朝上列聲請人即被告與原告 翟小琳 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
103年度訴字第3155號),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前3條所定法庭之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第90條之3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裁定許可交付本院103年度訴字第3155號分割共有物事件,民國104年8月20日及105年1月18日法庭錄音錄影光碟,惟觀諸其書狀內容完全未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理由為何,經核與前述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
1項規定之要件並不相符,其聲請當屬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信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月22日
書記官傅淑芳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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