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23號再審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袁曉君 律師再審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0,0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為1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請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游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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