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3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374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99年度執聲字第155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920號刑事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嗣因贓物案件,經本院以96年桃簡字第1900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上開2罪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3月確定。於97年4月28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嘉義監獄執行中。於99年6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99年6月22日法矯司字第0990906323號函暨所附臺灣嘉義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9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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