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聲字第15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聲字第154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9年度執聲字第115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拾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 陸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1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刑法第50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屬強制規定,立法例採限制加重原則,非以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目的在使被告得依同法第51條各款規定,受有限制加重刑罰之恤刑利益(最高法院99年度台抗字第54號、98年度台抗字第363號裁定意旨參照)。又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立法意旨,原係為防制毒品危害,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並認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之特質,而兼採以觀察勒戒方式戒除其「身癮」及以強制戒治方式戒除其「心癮」之措施,且對於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5年內再犯,或
3犯以上之施用毒品者,雖認其甚難戒絕斷癮,須執行徒刑以教化矯正,惟仍係重在矯治戒癮,而非以處罰行為人為主要目的(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條及民國92年7月9日修正總說明可資參照)。
三、查受刑人甲○○因施用第一級毒品等12罪,先後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其中如附表編號1、2、3所示3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1年10月;編號4、5所示2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1年6月;編號7、8、9所示3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2年;編號10、11所示2罪,於判決時曾定其應執行刑10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確定判決在卷可稽,本件聲請符合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共10罪、施用第二級毒品及竊盜各1罪,各宣告刑合併之刑期為有期徒刑8年7月(即外部界限上限),而附表編號1至3、4至5、7至9、10至11所示各罪,於判決時所定之應執行刑,加計編號6、12所示2罪宣告刑,合併刑期仍達7年3月(即內部界限)。
四、本院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10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10罪,及編號11所示施用第二級毒品1罪,罪名與犯罪態樣雷同,均屬戕害自身健康之行為,侵害法益相同,各次施用毒品時間均相隔未久,其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為維護國民身心健康之立法意旨,並未因其施用毒品次數增加,而使損害大幅擴大,如以實質累加方式定應執行刑,處罰之刑度顯將超過其行為之不法內涵,而過於苛酷,復有違刑法第51條第5款採限制加重刑罰之罪責原則,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認施用毒品者具有「病患性犯人」特質,應以矯治戒癮為主之立法意旨。因認以隨罪數增加遞減刑罰方式定其應執行刑,即足以評價其行為之不法,並達成戒除毒癮之效果,爰基於罪刑相當性原則,就其所犯如附表所示施用第一級毒品等12罪,酌定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年。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9年4月27日
書記官洪嘉慧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註││號││有期徒刑│(年月日)├────┬────┼────┬────┤││││)││法院案號│判決日期│法院案號│確定日期││││││││(年月日)││(年月日)││├─┼──┼────┼────┼────┼────┼────┼────┼──────┤│1│施用│10月│97.11.10│本院98年│98.06.23│本院98年│98.07.20│編號1、2、3│││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所示3罪,曾│││毒品│││第343、││第343號││定其應執行刑││││││653、940││││1年10月。││││││號│││││├─┼──┼────┼────┼────┼────┼────┼────┤││2│施用│10月│97.12.03│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品││││││││├─┼──┼────┼────┼────┼────┼────┼────┤││3│施用│10月│97.12.31│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品││││││││├─┼──┼────┼────┼────┼────┼────┼────┼──────┤│4│施用│9月│98.02.21│本院98年│98.06.30│本院98年│98.07.20│編號4、5所示│││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2罪,曾定執│││毒品│││第1916、││第1916號││行刑1年6月││││││1981號││││。│├─┼──┼────┼────┼────┼────┼────┼────┤││5│施用│9月│98.03.29│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品││││││││├─┼──┼────┼────┼────┼────┼────┼────┼──────┤│6│施用│10月│98.04.17│本院98年│98.07.21│本院98年│98.08.10││││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毒品│││第2539號││第2539號│││├─┼──┼────┼────┼────┼────┼────┼────┼──────┤│7│施用│10月│98.03.06│本院98年│98.07.31│本院98年│98.09.14│編號7、8、9│││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聲請書│所示3罪,曾│││毒品│││第2366號││第2366號│誤載為98│定其應執行刑│││││││││.09.09)│2年。│├─┼──┼────┼────┼────┼────┼────┼────┤││8│施用│10月│98.03.16│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品││││││││├─┼──┼────┼────┼────┼────┼────┼────┤││9│施用│10月│98.04.08│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一級││││││││││毒品││││││││├─┼──┼────┼────┼────┼────┼────┼────┼──────┤│10│施用│8月│98.05.25│本院98年│98.09.02│本院98年│98.09.25│編號10、11所│││一級│││度審訴字││度審訴字││示2罪,曾定│││毒品│││第3141號││第3141號││應執行刑10月│├─┼──┼────┼────┼────┼────┼────┼────┤。││11│施用│4月│98.05.25│同上│同上│同上│同上││││二級││││││││││毒品││││││││├─┼──┼────┼────┼────┼────┼────┼────┼──────┤│12│竊盜│3月│98.02.26│本院98年│98.10.06│本院98年│98.11.02│││││││度審簡字││度審簡字││─││││││第2948號││第2948號│││└─┴──┴────┴────┴────┴────┴────┴────┴──────┘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