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19號原告丙○○○○○○.法定代理人甲0000000.訴訟代理人 陳芳 俞律師
謝宏明 律師被告八馬國際事業有限公司兼上列1人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如下:㈠原告聲明第1項至第4項之訴訟標的價額為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即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而現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為新台幣(下同)1,500,000元,加計10分之1即為1,650,000元,是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650,000元,應徵裁判費為17,335元;㈡另原告聲明第5項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同法第77條之14第1項之規定,應徵裁判費為3,000元;綜上,本件應徵之裁判費共計為20,335元(17,335+3,000=20,335)。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