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所有權存在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94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行政院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5月28日99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5月28日所為之99年度補字第94號裁定,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抗告之特別規定,即在不得抗告之列。
三、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琇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游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