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號

上訴人

即被告張靜

住○○市○○區○○○路000號00樓之0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陳科翰 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萬3,8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佳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上訴利益)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4年7月24日

書記官戴仲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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